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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5-10-09 17:01:44   来源:www.288sb.com   作者:王锋 编辑:寇静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渠道和专门机构,在推进协商民主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十八大以来,商州区政协积极适应新时期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有效推进协商民主,使政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基本现状
  十八大以来,各地政协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勇于探索,努力实践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协商民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许多重大决策,在做出之前,均广泛征求政协和各界的意见;很多重大项目的实施,既与政协协商,并安排政协领导参与各重点项目的实施、指导、监督、督促;一些重要干部的人事任免也走了很多民主协商的程序,可谓亮点纷呈。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阅示委员提案,并领衔督办重点提案;政府向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党委、政府领导参加政协召开的协商会,听取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对政协协商后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研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采纳,等等枚不胜举。
  (二)协商民主的平台不断拓展。各级政协在充分发挥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委会会议等传统形式协商功能的同时,积极拓宽新的协商平台。如,根据协商问题的性质,分门别类地安排协商层次,使协商内容与协商形式基本协调一致。即:全体会议整体协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常委会议专题协商党委政府重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主席会议重点协商党委、政府阶段性的中心工作和出台的相关措施;政协党组会议定期协商受党委委托需要协调各方、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专委会对口协商相关职能部门关于经济、社会等领域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等。这些协商形式的规范和运用,形成了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协商格局,使协商活动得以有计划、高效率地开展起来。
  (三)协商民主的制度不断完善。各级政协在开展协商民主的实践中,非常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在推动协商民主实践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均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治协商的实施办法》,对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进行明确,对政治协商的准备、过程、反馈等环节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规范政协协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四)协商民主的成效不断显现。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是协商民主的最终落脚点。近年来,各级政协组织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抓重点,关注民生抓热点,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积极建言献策,使协商在服务党政中心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组织委员视察、调研、民主评议等活动,将协商元素融入政协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协商成果得到了党委政府的积极采纳。各地政协虽然在探索协商民主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探索,也取了一些成绩,但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基层政协组织协商民主的随意性、协商内容的不确定性、协商形式的单一性等问题客观存在,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基层协商民主成效的“短板”。
  二、存在问题
  (一)协商民主意识不强。个别领导和部门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不深,缺乏民主协商的积极性、主动性;有的领导干部民主意识不强,缺乏接受意见、建议的胸怀和勇气;部分党政部门对政协提出的建议,办理和反馈不够认真及时,对本单位政协委员履职支持不够等。
  (二)协商主体不明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由谁主导、谁组织、谁参与,现实中存在着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笔者认为,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理应从党委、政府和政协组织两个层面进行探索除了政协的主动外,党委、政府的积极作为同样重要。
  (三)制度建设不到位。对一些重要问题和事项、重要决策和部署以及重要的经济、社会、人事调整等问题,在决策程序上缺乏“三在前三在先”的制度规定,致使部分决策在未广泛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出台,透明度不高,科学性不强。
  (四)协商内容随意性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协商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中的“重要”问题比较笼统,很多“重要”问题在地方没有依据认定,造成协商议题难以确定,且随意性较大。很多时候以党政领导的情绪为标准,往往想到了就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领导有空就参加协商,领导忙时就不参加协商;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不需要政协协商的就不协商。
  (五)协商能力有待提高。协商民主十分强调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尊重各自的发言权,但在协商过程中,有的对协商问题没有自己深刻的认识;有些协商意见建议不痛不痒,无自己的独到见解,缺乏“专业水准”;有的协商人员无协商胆识,对一些问题不敢充分表达自己意见,致使一些协商大打折扣。
  (六)协商实效不强。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是协商的最终落脚点,再好的协商成果,如果不能转化为决策,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推动协商成果的转化落实方面,表现为反馈力度不够,政协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协商成果报送到党委、政府以后,后续信息较少,跟踪落实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协商的实效性。
  三、几点建议
  (一)明确协商主体问题。应从国家、省市、区县等多个层面,从上而下制定有关协商民主的制度,明确各协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将协商民主纳入决策程序,协商于决策之前,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和主要程序,特别是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成果的报送、协商建议的处理及反馈一系列程序,用制度予以规范,用制度予以固定,使全党、全国有一个明确的协商程序,从上而下形成良好的协商态势,让协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规可循。
  (二)营造民主协商氛围。一要为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知情明政创造条件,确保知情出力。二要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讲真话、讲实话、甚至发表不同意见的良好氛围,做到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三是党委政府领导同志要增强协商意识,积极主动参与协商,虚心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
  (三)重视协商建言成果。积极构建以“主要领导阅批、部门采纳落实、党政两办督查”为主要内容的协商成果三级办理落实机制。对政协组织和各民主党派的重要提案和调研、视察、评议报告、社情民意等,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真阅批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增强协商建言实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改进协商之中的视察、调研、座谈方式,使之更加符合协商的需要,更加有利于实现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充分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要通过政协平台,围绕党委关心、政府需要、群众关注的问题,做深做实,不求多而求精,不求全而求深,以提升协商效果。
  同时,也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把党委、政府是否采纳政协建言,作为衡量支持政协协商民主的唯一标准。政协的意见能够被党委政府采纳固然好,但政协也要理解党委政府,并不是所有的意见建议均能及时采纳,比如,有的意见建议可能很好,但实施起来却有困难;有的党委政府可能已有考虑,但只是信息不对称;有的党委政府也觉得可行,但必须把握节奏进度;有的可能现在不具备实施条件,要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实施,等等,因此,政协应有正确态度予以对待。
  (五)优化协商格局。政协应主动加强与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主动提出课题,主动请党委、政府交题,增强各级领导对协商作用的认识,切实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努力实现协商由政协搭台、邀请党政领导看戏的格局向由党政搭台、政协唱戏的格局转变。加强协商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委员和界别主体作用,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有代表性、责任感强、廉洁守法、有议政建言能力的委员队伍。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创造条件让群众更多地参与政协工作和活动,如发动市民参加献计献策活动,邀请市民代表旁听政协全会开幕式并组织座谈,探索市民提案、社情民意线索征集、转化、办理和监督的互动机制等。营造团结和谐的内部工作环境,切实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各界别的团结合作,努力使政协成为一个亲和凝心、团结和谐的组织。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善于借助新闻媒体的影响力,促进政协的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等结果落到实处,进一步营造全社会了解政协、关心政协、支持政协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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