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提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规范提案办理程序,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加大提案办理力度,增强提案办理实效,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使提案在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商洛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考核对象
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主办单位。
三、考核内容
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一号提案、24件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考核内容包括目标责任考核和委员评价两大项。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分为共性考核指标和阶段性考核指标。委员评价指政协委员(提案人)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满意度评价。
共性考核指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按照提案办理工作总体要求确定,有领导高度重视、办理协商充分、办理答复规范、办理成效明显、加强办理督查等5项(见考核评分表)。
阶段性考核指标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依据每件重点提案提出的办理工作年度任务和承办单位工作实际研究确定(见考核评分表)。
四、考核办法
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由共性考核指标、阶段性考核指标和委员评价三部分组成,其中共性考核指标占25分,阶段性考核指标占70分,委员评价占5分(满意5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0分),具体分值情况见《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承办2件以上重点提案的主办单位,在考核结束后综合研判按照平均分确定最终考核得分。年度考核按照考核预报、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委员评价、综合评分等环节进行,考核结果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总, 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报市考核办。
五、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 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考核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六、考核结果
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评选优秀提案承办单位的重要依据, 并反馈给重点提案办理主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