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支持下,我市食品药品产业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从业人员进一步增加,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但由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还处于机构改革后的过渡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是:
1、体制不顺,合力不足。一是省、市、县(区)、镇四级监管机构不统一,上下关系理不顺。如省上食品、药品、质监已合并,市县两级并未对应合并。省上要求各市、县成立食、药、环境犯罪侦察机构,而我市本级和各县区均未实质性成立专门侦察机构。二是配合不到位,工作合力不足。如有鉴定资格的部门无权办侦察案件,有权办侦察案件的部门无鉴定资格。食药监局的警示提醒程序影响公安调查取证等。由于配合不顺畅,导致合力不足,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
2、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一是监管人员有限。由于工作面宽,内容多,加之经营单位呈现多、散、乱、小等特点,使监管工作捉襟见肘,纵管不到底,横管不到边,城乡结合部和部分边远分散农家乐成为监管工作的盲区和死角。二是队伍不稳定。本次机构改革时,全市7县区除2名局长是原任外,其余全部调离,新任局长需要一个适应过程。三是专业人员短缺。由于自身技术人员和专业法律人才短缺,行政人员相对较多,技术力量支撑薄弱,对食药犯罪打击不力,以至出现屡禁不止的塑料袋套碗,一次性筷子长期使用,苏丹红辣面子在市场长期存在等问题。
3、监管手段有待提高。由于机构、人员编制、资金、技术和条件制约,市县区均未设立专门的食品检测机构,以至每次检测都要送往省上,使抽查的批次受限,检测的周期延长;加之主观方面原因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必要的检测设备、调查取证设备、执法车辆、办公用房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短缺等。
4、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在食品方面违法食品的检测标准滞后;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方面亟待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由于实际监管执法工作所需的配套法规、规章不健全,导致我们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制假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由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模糊,甚至出现空白以至无法处罚等问题。
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一是尽快明确行政程序。以此解决执法程序缺少统一标准,执法状态随时被行政复议,执法结果被怀疑,执法权威不够强的问题。二是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行业开展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开展信用评价。推行诚信承诺制,公布规范经营者“红名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把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置于公众舆论监督之中。三是整合检测资源。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检测和公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检测进行整合,一个机构、一套技术人员、一个权威检测结果,两家信息共享,结果共用。
(二)积极构建三位一体责任机制。要切实落实辖区党政一把手的责任,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者负责制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构建覆盖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一是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建成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和药品电子监管网络,把现代化科技手段延伸到基层,以便实现全程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化动态管理。二是强化监管体系建设。基层执法人员除加大开展日常监管检测工作力度外,县级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还应尽快建立辖区的法定权威检测机构。三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要配备足够的取证设备和交通工具,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供准确、快捷的技术支撑,提高监管效能。
(三)打造专业和社会共管监督格局。各级政府在发挥专业监管作用方面,要按照规定和要求,成立市级专业检测机构,成立市侦察支队、县区侦察大队,并给予编制、经费,特别是执法车辆保障,尤其是镇、村两级工作经费也应给予特殊考虑。在发挥基层社会力量监管作用方面,一是要支持行业协会从加强行业自律方面开展工作,二是为有效地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延伸监管触角,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应适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并落实其工作报酬,以提高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正确引导舆论,积极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创新宣传方式,对食品药品安全加强正面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意识和防犯意识,提高广大从业者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食品药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对发现有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或公众有疑虑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必须如实报道,不能以偏概全,不能夸大其辞,更不能报道虚假信息甚至谣言,误导社会公众,影响消费信心,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五)完善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一是依照有关法规,认真研究,制定出台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行政程序规定”;二是依据有关最新的法规制定我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三是加快制定出台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办法》;四是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办案审查制、错案追究制、回避制及超额奖励制等,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